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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福建商会章程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二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福建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FCCSP)。
第二条 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山西省境内常住或长住从事商业活动的闽籍公民为主体,团结闽籍在晋地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驻晋闽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闽晋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04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在晋闽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其任务职能业务范围是:
(一) 对成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不断提高成员素质。进行普法宣讲活动,提高成员的法制意识;
(二)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三) 加强本团体与当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四) 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在成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五)
为成员提供市场、技术和商品等信息。积极推动成员之间,成员与山西有关商团组织及个人之间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投资和贸易合作;
(六)
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政策,组织成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在条件许可下组织成员出省或出国考察、访问。帮助成员提高商贸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七) 为成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的关系;
(八) 为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九) 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事业,经济实体;
(十) 承办当地和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成员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系闽籍驻晋的工商企业,或闽籍驻晋的工商业经营者及闽籍的参与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推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年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构和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99年12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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